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放气球活动,加强对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   申请《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规定;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经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昆明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三)参加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培训,并经考核成绩合格; 
  (四)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后,颁发《资格证》。 

    第五条   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由县(市)区受理的,应当及时报送昆明市气象局审查考核。 

    第六条   昆明市气象局对直接受理的或县(市)区气象局报送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培训、考核。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气球灌充施放操作技能与实践,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气象知识,消防知识等。培训内容及考试由消防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四)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灌充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施放气球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条   县(市)区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基本具备条件的,将收到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昆明市气象局;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报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昆明市气象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是否符合条件。审核合格的,于审核认定之日起10日内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资质证》;复审不合格的,由原审核单位于5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昆明市气象局对审核认定并复审通过取得《资质证》的单位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昆明市气象局进行年度审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一4月30日。 
  受检单位应向昆明市气象局提交以下资质年检材料: 
  (一)《资质证》原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上一年度施放气球工作总结,包括:经营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昆明市气象局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资质证》的“年检记录”栏内。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一)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发生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在上一年度发生过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逾期不申报或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自行失效。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四条   昆明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宣传、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十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气象局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和第 十六条的规定,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资质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气象局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二)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四)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进行施放气球活动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