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放气球活动,加强对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 申请《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规定;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经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昆明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三)参加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培训,并经考核成绩合格;
(四)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后,颁发《资格证》。
第五条 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由县(市)区受理的,应当及时报送昆明市气象局审查考核。
第六条 昆明市气象局对直接受理的或县(市)区气象局报送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培训、考核。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气球灌充施放操作技能与实践,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气象知识,消防知识等。培训内容及考试由消防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四)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灌充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施放气球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条 县(市)区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基本具备条件的,将收到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昆明市气象局;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报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昆明市气象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是否符合条件。审核合格的,于审核认定之日起10日内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资质证》;复审不合格的,由原审核单位于5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昆明市气象局对审核认定并复审通过取得《资质证》的单位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昆明市气象局进行年度审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一4月30日。
受检单位应向昆明市气象局提交以下资质年检材料:
(一)《资质证》原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上一年度施放气球工作总结,包括:经营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昆明市气象局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资质证》的“年检记录”栏内。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一)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发生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在上一年度发生过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逾期不申报或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自行失效。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四条 昆明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宣传、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十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气象局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和第
十六条的规定,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资质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气象局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二)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四)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进行施放气球活动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