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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自一九八六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办业务的手续费,采取按代办业务量推算代办人数,再按代办人数的平均费用计算的办法。几年的实践证明,由于该办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方法,存在问题较多,为此,决定对现有办法进行修改。 
 
  一九八八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联合制定了“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的办法,此办法实施后,各行反映较好,一致认为这个办法便于计算,利于监督,反映真实,合情合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工、农行)协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此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委托工、农行代办业务手费的计算方法,按业务种类分别存款、贷款、国库、金银业务计算。 
 
  (一)存款业务,按“××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全年日平均余额的5‰计算手续费,一年计付一次。 
 
  (二)贷款业务,按工、农行代理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收人的3%计手续费。 
  (三)国库业务,按代理支库业务的传票张数,每张0.05元计付手续费,经收库款业务不计付手续费。 
  (四)金银业务,金银收购按价款的10‰计付手续费,金银出售按调拨价的5‰计付手续费。 
 
  二、人民银行办理工、农行资金划拨业务的手续费和邮电费,按照专业银行对客户结算收费的标准计收。 
 
  关于电话划款和电传划款业务的邮电费,鉴于路途远近不一,各地电话费标准不一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加急电报划款、加急电话划款应加倍收费。 
 
  三、人民银行委托工、农行代办业务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人民银行为工、农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邮电费,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新办法计算。每年十一月底一次清算,并列入当年的年度决算。 
 
  对以前年度人民银行为工、农行办理的资金划拨业务,由于双方行都已办理了决算,人民银行不再向工、农行补收手续费。 
 
  四、为便于计算和监督检查手续费、邮电费的收支,清算工作由基层行直接进行。人民银行基层行根据有关存款余额、利息收入、凭证张数等主动计付手续费和计收邮电费。计算依据由人、工、农基层行提供并相互核对。 
 
  手续费、最电费收支的帐务处理,按各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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