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便群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定期检验,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度我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机动车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检验单位(见附件)进行排放检验。在一个检测周期内,只能在同一检测场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进行安全检验。
二、拥有绿色标志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排放检验;黄色标志的车辆,每年进行两次排放检验;营运车辆和超过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的检验次数进行排放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不许上路行驶。
三、承担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验,对在检测中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被委托的资格。希望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对全市承担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单位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名单(略)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