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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执法检查,采取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我省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从前一阶段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主要表现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还相当严重游动保护措施不落实,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仍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少数企业还存在着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等。这些情况和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最近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创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氛围 
  加强劳动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是维护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既要重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又要重视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正确处理好加强劳动管理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克服抓劳动管理怕影响中心工作、怕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怕影响投资环境的错误思想,把认识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安全保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各地要结合劳动法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查处拖欠职工特别是民工工资的行为。要认真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健全监督机制,广泛接受职工举报,对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支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针对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较为突出的问题,各地要将其列为重点整治的行业,加强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二是查处违法用工特别是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要加强对劳动市场的管理,制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招用人员,严禁企业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雇佣童工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的,要严厉打击;迫使童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等劳动或者造成童工严重伤残、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对劳动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督促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特别要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企业因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或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规定对企业给予处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其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和赔偿。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四是继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地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对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同时,要继续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扭转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分解劳动合同签订率指标、落实目标责任制等措施,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劳动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加强对劳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管理机制和预警防范机制。针对一些地区、一些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名地可根据实际,建立企业大薪保障制度、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欠薪保障。要继续推行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加强劳动监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认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典型案件进行事点查处,及时曝光,并通报全省。同时,要树立正面典型,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促进企业依法加强劳动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排查力度,将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监控上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大办案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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