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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服务公司: 
  从去年开始,市治理“三乱”办公室对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最近,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京价(收)字[1992]第454号文发出“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汇编”的通知,其中,将全市收取的“拆迁管理费”调整为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并确认了取费标准。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在本区(县)管辖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拆迁总支出收取0.5%的拆迁管理费;接受拆迁人委托的拆迁服务单位向拆迁委托人(单位)收取拆迁总支出1%的拆迁服务费。 
  二、拆迁总支出费计取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入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费。除此以外,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标准。 
  三、鉴于市征地拆迁服务公司具有企业经营性质,需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因此在承办拆迁工程时,仍按1.5%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拆迁服务费,各有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再向拆迁人收取0.5%的拆迁管理费。 
  四、为便于对拆迁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设立单独的拆迁管理费用财务科目,用于拆迁行政管理和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专款专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5%,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召开工作会议等开支。 
  五、本通知从1993年元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拆迁取费标准停止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取费标准,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199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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