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归城区管辖的部分地区房屋办理产权证的通告
我市净月、双德、城西、幸福、西新、英俊、奋进七个乡(镇)及三道镇先锋村(以下简称七乡一村),已划归城区管辖。为了加强对上述地段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坐落在七乡一村区域内的房屋,其产权人均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规划修建位置批准书或区、乡两级政府的批准建房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到长春市房产产权管理处进行产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不办者,按无照房屋处理,并不得进行交易、继承、赠予、出租、互换和抵押等活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时不受法律保护。
二、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转入正常的产权产籍管理。发生产权转移、变更时,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三、长春市房产产权管理处是核发城区房屋产权证照的机关,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核发之证照,均无法律效力。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