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4年度市属、区县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根据财政(94)财基字第140号《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 下:
一、为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精神,北 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 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代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市属、区县属建 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年度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二、1994年是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也是实行税 制改革的第一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同时企业还进行了 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等。这次改革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给今年 的决算编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企业和各级 财政部门都应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和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决算编制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及时、准确、完整上报。
三、1994年财务决算编报范围及报送时间
1.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由主管部门编报汇总 (并附汇总表中所含企业名单一份),其所属二级公司年度决算报表随同汇总报表 一同上报市财政局城建处。施工、开发企业中属于工业生产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各 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仍按1993年编报决算口径汇总,以上各主管局、总公 司(集团公司)报送决算时间为1995年2月底以前。
2.区县属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 业)负责编报汇总,并于1995年2月底以前报区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199 5年3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3.原国有施工、开发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或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有限 责任公司,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报送施工、开发企业决算报表。报送时间 为1995年2月底以前。
4.建工集团总公司、住宅集团总公司等施工企业组建兴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应编报开发企业决算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995年2月底以前单独上报市 财政局城建处。
5.为适应行业管理的要求,由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国有企业投资兴办 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办单位负责按相应的施工、开发企业财务决算 要求在报送原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决算报表的同时,也应报送市财政局城建处决算报 表,报送决算时间为1995年2月底以前。
四、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1.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 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基层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按编制报表要求分别填报。
2.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写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 生产。财务说明新书除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 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务物资变动情况 外,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等项重大改革对企业生产经营、税赋增减和经济效益的影 响情况,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还应说明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企业编制财务决算的有关政策问题
1.企业应根据京财工(1994)48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财税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企业财务处理 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2.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限额应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 定执行。掌握业务招待费列支数额的营业收入中,如有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应是不 含税的收入。同时《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 售利税率”改为“销售利润率”。
3.企业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逾期的应收帐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 催收,对确应列作坏帐损失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因被 投资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需报经 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
4.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对企业递延资产应进行清理。递延资产主要指企业 开办费和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1993年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国家规定的列支 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递延资产”项目逐一审查,对已转入“递延 资产”科目的费用企业要列出分期摊销计划并审查实际处理情况,不得把不符合规 定的各种费用、支出列入“递延资产”,防止企业增加新的潜亏。
5.根据京财工(1994)1900号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停止执行 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不再退 还所得税。
6.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按 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转作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收益应按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核算。
7.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家规定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 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 再提取。
六、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企业的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文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除规定的可以进 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 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 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的利息部份要进 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 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3.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超 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之内,在交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33%部分以及非公 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调整。
4.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实发工资的14%、 2%、1.5%计算列支。如实际支出超出列支标准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5.实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 资计算,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个别企业实际列支超过规定 比例的部分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调整。
七、企业1994年工资清算有关问题按京财建(1994)2346号文件 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年有关承包清算兑现工作按京财 建(1994)2345号文件执行。
九、企业应按京财工(1994)1115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 流动资产损失的审定和处理的问题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做好资产、负债的清查 和资金核实工作。确认后的损失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17 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财务、 会计处理。
十、今年在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企业自查阶段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纪 律的问题,可直接增加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并入当期损益,按正常收入进行分配 ;被查出的利润交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应付利润”上交财政。其罚没款项列营业 外支出,相应调整纳税所得额。
十一、市属、区县属集体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