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四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督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六)项目审批部门在对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时,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验收意见审批,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七)组织本部门(系统)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九)制定本部门(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备案;
(十)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督促、协调委管行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三)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四)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五)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省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本省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九)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或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结案批复;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协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省检察院
(一)对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省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查建议活动。
第九条 省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纠正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建立与省卫生厅(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两个联系会议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
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交警总队:依法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负责驾驶员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畅通。
(二)省消防总队: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
消防法〉办法》等
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办法》等
消防法〉办法》等
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省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全省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全省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省消防信息;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省治安总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规定参加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省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的立法建议;
(三)负责涉及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立法项目的审修协调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省监察厅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省政府及其委托的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重特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颁布实施《湖北省监察机关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督促指导全省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规定的重大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措施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
(一)负责所辖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保障通航安全;
(二)协助、指导县、乡(镇)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三)负责所辖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四)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所辖水域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履行营业性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的职责。即把住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市场准入关;把住营业性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把住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抓好危险路段的整治;
(七)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八)负责全省地方海事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
(一)负责全省建筑系统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动态;
(二)组织开展全省建筑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督促检查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四)负责全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全省重大建筑安全、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
(一)负责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及综合实验基地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四)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让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
(五)参与全省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总结、推广工作;
(三)负责全省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
(一)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汛安全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五)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
(一)负责指导全省农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三)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全省渔业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用产品证书和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负责全省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三)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二)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预防地质灾害。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
(一)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三)协助省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文化厅
(一)指导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
(一)负责全省信息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省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一)负责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储存、流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全省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二)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分析,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省林业局
(一)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省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四)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五)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旅游局.
(一)负责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旅行让旅游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全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指导全省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负责全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第三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
(一)抓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二)指导新闻媒体对全省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
(三)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四条 省气象局
(一)负责全省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负责组织全省施放升空气球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地震局
(一)负责全省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第三十六条 省粮食局
(一)负责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一)指导、协调全省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中小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一)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承担地质灾害勘察、设计、预防与治理等工作;
(三)协助并参与地质勘探、地质灾害以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
(一)指导、协调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
(一)负责全省民用机场安全监督管理;
(二)定期组织对机场、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特大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汉铁路分局
(一)负责管理所辖铁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铁路沿线的管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所辖列车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四)负责货物装载安全,严禁超载、偏载;监督检查行车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铁路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组织或参加铁路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
(一)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宣传活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规定管理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航道维护、水上搜救、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调查、消防监督等工作,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三)负责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长江干线通信、引航、卫生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湖北日报社
(一)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报道省内重大安全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三)利用报刊宣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四条 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依法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按规定组织年检;
(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定期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本行业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参与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抢救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批工作;指导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检验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教育,组织全省煤矿瓦斯检验工(特种作业人员)、采煤机司机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石化、建材、冶金、机械汽车、轻工、纺织、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招商中心)
(一)指导、协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
(三)抓好本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一)负责全省烟草系统和烟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全省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省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与全省烟草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
(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
(三)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
(一)负责所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一)按国家规定,做好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省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参与全省保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市、州、县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