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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驻津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实施方案〉的几项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5]34号),现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1.经市劳动局批准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单位,如缓缴住房公积金,需经法人代表提出申请,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区县局房改办批准,方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凡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公积金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需填写“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单位签章后,持经市劳动局批准的“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审批表”复印件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由申请单位将申请表送交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行经办行一份,办理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单位申请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时间。 
  4.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过后,需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需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分期补缴。 
  5.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上述条件需暂缓缴存的单位,须将公积金帐户建立起来,以便今后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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