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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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