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市财字〔2003〕185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等部委关于落实离休人员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保证"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3〕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下同)"两费"财政支持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离休费
(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年初足额安排预算,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与老干部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以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城镇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由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3〕12号)的规定予以落实。
二、医疗费
根据陕办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各类企业是解决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离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单位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医疗费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照《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市劳社发〔2002〕74号)规定,由市财政根据单位离休人员人数和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将统筹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单位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三)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照《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解决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时给离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障费,确保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障。
政府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障实行补助,补助金额由财政部门会同老干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困难情况确定,并和主管部门落实本系统参保责任挂钩。医疗保障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分配财政医疗保障补助费,确保所属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障。
(四)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兼并、出售、租赁时,必须同时将离休人员医疗费保障纳入合同条款,由新组建企业法人一方负责缴纳。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后,其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要从企业清偿费中解决,以企业离休人员人数和当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计算10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各区县可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离休人员"两费"落实情况,对不能按时落实离休人员"两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元月1日执行。
市财政局
市委老干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市
经委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