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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200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国发15号文件”)是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文件之后,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出的具体部署,是进一步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的重大举措。“国发15号文件”就当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政策措施,并在土地市场机制的运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地价管理等关键问题上有许多重大突破,是全面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国发15号文件”精神,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审批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将起到重要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国发1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发15号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国发15号文件”是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发15号文件”精神,把学习、宣传“国发15号文件”做为当前加强国土资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国发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各地在抓好土地供应的规划、计划管理的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政府掌握土地的“统一收购权”和“统一批发权”,实现城市土地的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统一规划和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部门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不准层层出台上地收益减免政策。对不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及规定要进行清理,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建商品房牟取暴利。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地价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程中的核心,在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各地要加强地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大力推行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建立起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要按照“国发15号文件”提出的“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地价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各地要落实基准地价公布制度,及时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审核平衡后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建立全区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区地级市和地、州所在地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县(市)、城镇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逐步推行地价可查询制度。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地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要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抵押人要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六、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加强政府的调控作用 
  长期以来,城市土地的多头供应和企业自行招商,导致政府难以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造成了国有土地收益严重流失,究其原因是政府缺少应有的调控手段。为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快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要重视和解决有形市场的管理机构、人员、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和运行制度,要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七、依法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土地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一是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二是要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要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尽快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三是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有偿供地价格确定等,要一律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5号文件”及自治区的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 
  按照“国发15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行政辖区基准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各地土地审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土地市场运行等项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底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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