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采购专业技术人才,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2、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水平,促进我省现代采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采购与供应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省对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体系。
第四条 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采购师、采购师、高级采购师。
第五条 取得采购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已具备采购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采购专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成立“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采购专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实施采购专业资格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辖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采购专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凡从事或准备从事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相应级别的采购专业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重大经济过失,无个人信用恶劣记录。
(二)应具备的学历和经历:
1、助理采购师: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采购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采购及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采购及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采购专业及相近工作满2年;
④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1年;
⑤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⑥按国家或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已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从事采购及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
3、高级采购师: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采购专业资格评价方法
(一)助理采购师、采购师:全省统一考试;
(二)高级采购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采购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十条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选编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试的信息发布,报名组织,信息汇总,试卷命制,考试实施,阅卷及信息处理。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采购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对资格考试和评审进行指导监督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及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采购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考评通过),由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用印的《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经注册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三条 采购专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人事厅授权的机构为全省采购专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注册工作。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取得《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首次注册及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本人于取得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注册或继续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二)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要求,完成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指定内容的学习;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采购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注册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按省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考前培训、注册期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专业性教育培训。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明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内容、认定培训机构,并做好组织实施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在其3年注册期内,必须完成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其中72学时的必修课程培训由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2]178号)的相关规定,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后作为继续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申报相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江苏省人事厅为全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采购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
第三条 采购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采购业务概论、采购管理2个科目;中级资格考试设采购业务及采购管理,采购决策2个科目。
第四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相关协会)核实有关材料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人事(职称)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由考试机构向应考人员发放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部属及省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其他地方设置考场须报经省人事厅批准。
第七条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采购专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前培训管理工作。
全省采购专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由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机构承担。
第八条 采购专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参与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赵永贤 江苏省人事厅厅长
副主任:
芮明春 江苏省人事厅副厅长
张剑 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
成员:
刘小群 江苏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潘继红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於连连 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秘书长
江苏省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刘小群 江苏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副主任:
祁秀高 江苏省人事厅职称处副处长
李少义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
於连连 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秘书长
成员:
徐伟青 江苏省人事厅职称处助理调研员
刘跃华 江苏省人事厅职称处助理调研员
吴伯坚 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候普 江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高级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