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实施中有关调查程序问题的通知
(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0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程序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委托人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人须填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并加盖公章,该通知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发。
二、申请人须将委托人出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交受托人,受托人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要求对贷款进行调查,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回复委托人。
三、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委托人、受托人及有关各方依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1997年8月15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编号:
______银行______:
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的借款申请已通过我们的初审,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担保方式如下表,请贵行对申请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于_____月_____日前书面回复我们。
序号 申请人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2
3
备注:
经办人:______部门负责人:_______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