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3号、沪財预[2001]12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新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在新的征收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应征收耕地开垦费的耕地范围
耕地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执行: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涂地。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另外包括可调整的其他农用地,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农用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二、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界限
征收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适用时间以市、区(县)供地日期为界限,凡在2002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批准供地的,不论市房地资源局何时批准农用地转用批次,一律按《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向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关于农用地转用批次申请程序及应缴费用
区(县)政府从2002年1月1日起向市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并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应按规定向市局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区(县)能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应根据所占耕地数量按7.5元/平方米标准向局缴纳耕地开垦费;如区(县)不能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应根据所占耕地数量按37.5元/平方米标准向市局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关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会计处理
在新征收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按新规定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不上缴市局先存入土地管理部门帐户,同时在土地补偿收入科目中增设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列示,在新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按原标准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和菜地建设基金仍按原渠道及时上缴。
五、关于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在具体征收办法未出台之前暂缓征收,在具体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征收。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