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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补充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2]6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规范和推动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违背农民意愿、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个别到农村租赁土地的公司或业主没有认真经营农业,或没有如数兑现农民应得的收益;一些地方撂荒耕地的现象呈增长趋势,等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1]18号和川委发[2002]6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品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效益,具有积极意义。我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特别是公司和业主经营农村土地,总体处在起步阶段,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确定具体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推动其发展。各地要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总原则,按照中发[2001]18号和川委发[2002]6号文件精神,在近期对本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可行的措施,切实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各级主管土地流转的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负起具体的责任,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经常胜的督查,坚决纠正违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行为。 
  二、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转出土地的农民获取应得利益和收入不断增加 
  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以转包或租赁的形式进行,其转包或租赁费有的以现金计价,有的以实物(粮食)计价;有的一次性收取,有的分年收取。不论采取哪种形式,转包或租赁费都要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全部归转出土地的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测评体系,向农户定期公布土地流转参考价格。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帮助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渠道增加收入。一是积极帮助转出土地的农民发展养殖业和从事二、三产业,开辟新的增收门路。二是对较大规模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或业主,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在土地流转的合同中写明对转出土地农户在用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的内容。一般的用工要先从转出土地的农户中选择,也可轮流使用转出土地户的劳动力,尽量使转出土地的农户都能获得一定的务工收入。三是积极探索和引导有实力的龙头企业采取租金递增、利润返还等办法,或采取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保底分红的形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农民既能稳定地获得与一般土地流转相当的保底收入,又能随着企业的发展分享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新增的利益。各地还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探索研究其他办法,帮助转出土地的农民持续增加收入。 
  三、加强引导管理,确保通过土地流转推动农业发展 
  各地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和鼓励够条件、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到农村承包、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但必须加强管理。今后,对城镇单位、企业、个人到农村规模经营土地,特别是经营耕地的,由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在事前对其资质状况(包括资金实力、经营农业的技术能力、租地实际用途等)进行审核。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注意工作方法,不能因此影响已经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的公司或业主的正常经营,并要防止借此侵害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流转合同,切实维护流转双方的利益 
  各地要本着既方便群众、又不断完善的原则,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和流转合同予以规范。除期限在1年以内的代耕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都要签订协议或合同。农户间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土地流转,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可以从简,但必须写明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和由谁承担农业税等事宜;流转给非农户或流转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把流转双方的责权利、附加条件和违约责任等都写清楚,并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也可由公证部门公证。为了便于基层具体开展工作,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情况的土地流转合同范本,供土地流转时参考使用。土地流转协议或合同签订后,要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由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的纠纷,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调解、仲裁。 
  五、探索可行办法,认真解决农村承包地撂荒问题 
  各地对农村承包地撂荒问题要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可以选择耕地撂荒较多的乡镇进行试点:对荒芜已达两年的耕地,在告知承包人的前提下,由发包方暂时收回,作为集体经营的机动地。发包方对这部分机动地,实行直接经营或招标出租,不再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为了减轻发包方经营机动地的压力,在发包方集体经营期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半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机动地经营收入作为集体收入,用于社区内的公益事业和农田基本水利建设。被收回承包地的农户,若今后确实无其他收入来源,在本轮承包期内的一定时间间隔后,可以向集体申请重新承包原来的承包地。具体间隔时间,由各地根据情况自定。农户重新承包后,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对此,各地一定要把握好政策,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收回非撂荒地;防止名义上收回但实际未收回而逃避农业税的做法;合理确定集体招标出租经营的期限,以利农户重新承包。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其他办法,确保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二○○二年十二日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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