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退休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参保企业:
为规范《广州市职工退休证》(下称《退休证》)的管理,方便使用单位领取《退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证》由审批退休的单位填写、盖章、发放,不得收取工本费。
二、各使用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凭《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申报表》到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证》。
三、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情况,做好年度计划,按计划到市社保基金中心领取《退休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