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行属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业经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党组要求,各级党组(委)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正确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从组织上保证金融事业的发展。
附:
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银行系统任免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工作人员在任免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6号文件的精神,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政治上强、业务素质好、符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各级岗位职务规范的要求、经过实践锻炼的优秀工作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要注意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四条 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凡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提拔厅(局)纺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担任下一级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显著成绩。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是表现特别优秀,又确属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工作人员实行委任制。对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六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行长、副行长;行属各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院(校)长、副院(校)长;印制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也必须坚持和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系统所属各单位任免工作人员时,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任命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名称进行任命。各单位在此名称表以外新列名称,必须报总行批准,未经批准的,总行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银行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行级干部时,要主动征求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印制总公司所属企业、行属各院校及人民银行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任免依据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确定任免审批权限。具体管理权限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
第十二条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和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印制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系统和本部门任免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所属单位任免各级人事部门正副领导职务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会计、稽核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或主要负责人和金融时报记者站正副站长、记者,任免前应呈报上一级人事部门,由上一级人事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查,在得到正式批复后,再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分支行、各单位按管理权限任免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察,发现任免不当的,有权撤销其决定。
第三章 任免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单位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正副领导职务时,需按规定向上级任免机关备案。省级分行向总行备案的任免事项,自备案材料发出一个月内(西藏、新疆自治区分行为两个月),如总行未提出异议,任免单位方可正式宣布任免决定;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以及银行学校、印制企业任免干部的备案时间,由其上级任免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的工作人员,须报送备案报告、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一式两份。属平职调整的可不报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 凡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死亡或因其他非正常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达一个月以上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死亡或离职原因,日期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需要提请上级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以建议的形式报上级党组。上级党组(常委)考察认为合适后办理任免审批手续。上级党组(党)也可直接考察提名,办理任免审批手续。属本单位任免权限范围内的干部,可以直接由主管部门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经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办理任免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凡属上级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上级作免机关必须派人进行考察,未经上级机关发布任免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宣布其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到了规定的离退休年龄,除个别经上级批准留任者外,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上级任免机关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离退休手续。办理离退休手续,需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以建议形式报上级党组(党委)。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干部,要先报免行政职务,然后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41号和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任免工作人员时,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机关的同意:
1.对提拔任用有重大争议的;
2.属于越级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超过规定离、退休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5.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级领导班子的正职一般不应空缺,因故暂缺时,应由上级任免机关确定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适应领导工作要求的,或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离职连续时间达一年的,应由其上一级机关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免去其担任的职务,视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的任免工作具体事项由人事部办理。
第五章 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呈请上级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应以党组(党委)请示形式上报,同时将《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各三份)、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材料和呈报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意见的材料,与本人档案一起报送上级机关。考察材料的落款应写党组(党委)。
呈请上级机关免去工作人员职务,须报送党组(党委)请示文、《任免呈报表》各三份,要说明免职的原因和免职后的安排;免除正职应提出何人接替或何人代理的建议。
呈报任免人事部门正副领导职务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稽核部门的正职或在没有正职的情况下任免主持工作的副职时,须上报任免请示、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各两份。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提出辞职,其所在单位要查明原因,将其本人的辞职申请和所在单位的意见报上级任免机关,由上级任免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其辞职,不再填写《任免呈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任命的工作人员,需要平职调动或调离的,应按管理权限审批。平职调动的要办理任免手续,调离的要办理免职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对拟提拔任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要着重了解三方面的内容:
1.“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和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及一贯的政治倾向;
2.组织领导能力、政策水平、工作政绩、思想品德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主要缺点。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任命,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由任命机关颁发任命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任命的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盈利性事业单位兼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