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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从辽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把人口问题切实摆到辽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对于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要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 
  学习《决定》,重点要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的作用,把《决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要把领导干部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采取报告会、研讨会、研讨班、集中轮训等各种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在抓好领导干部重点学习的同时,认真组织好广大党员、团员、干部和群众的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校、团校及各培训中心要把《决定》及人口理论课程列为重要教学内容。通过学习,使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分别制订宣传报道计划和方案,集中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目标任务,使《决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新闻媒体在全面宣传《决定》的同时,要积极宣传报道人口形势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新闻,宣传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 
  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尤其要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重点问题: 
  (一)充分认识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 
  《决定》指出:“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看到,我省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由于我省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因素将使我省计划生育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稳定低生育水平,这样才可能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正确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处的新的历史阶段 
  《决定》指出,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显著特征,一是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以下;二是低生育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稳定;三是人口的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并存;四是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五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税更加密切;六是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势在必行。因此,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科技等综合措施已经成为解决人口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群众路线,确立群众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以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主要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已经成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宗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领会并全面把握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显著特征,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三)全面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决定》指出:“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六条方针。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机制转变;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工作质量转变。 
  (四)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 
  《决定》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其核心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调控体系主要包括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利益导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等内容,管理机制主要是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切实转变观念,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确保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数控制在4548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不超过11.5‰和4.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 
  二、紧密联系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突出抓好重点、难点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既要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又要紧密结合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决定》为指导,以实现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主线,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00年,全省年均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9‰和5,95‰以内;全面实现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方针,并逐步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出生人口素质有所提高;计算机网络化建设实现省、市、县局域网通讯,乡级计算机配备率达100%;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4元。到2005年,出生人口素质有较大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以市为单位达到正常值;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达到10元;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 
  1.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十五”规划和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做到同决策、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坚持和贯彻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方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作用。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专门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市、各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坚持实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计生委对下级计生委“双线考核”办法,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积极引导作用。要加大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率、知晓率,定期检查了解群众的满意率。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有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其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进行认真查处。 
  2.稳定和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理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在机构改革、合乡并镇、社区建设中,要进一步做好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工作。要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配备学医懂医的专门人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计划生育干部的培养使用,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对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干部,要大胆提拔重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应考虑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人选。 
  3.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管理力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确保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一般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2000年,以市为单位,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4元;到2005年,以市为单位,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达到10元。从2000年起,各市要将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10%至2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一次划拨给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费)、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计划生育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要全部返还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沉淀。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治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1.认真落实《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时,要切实做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人管。县以上政府每年要不定期地组织对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检查活动,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2.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在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推行居地化管理,不断完善城市计划生有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模式。在社区改革中,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之中,依托社区网络积极开展服务。大力实施以生产、生活、生育为主要内容的“三生服务工程”,认真做好下岗、待业、搬迁人员和个体户、暂住户以及各类散居闲杂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使之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 
  3.制定《辽宁省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服从所在地政府和受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管理。有育龄群众的单位在人员、经费、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上要予以落实。 
  4.积极建立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以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进行建立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的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对贫困地区和计划生育困难户要予以重点支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提高收入。 
  5.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新闻媒介要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并减免其费用,定期刊发或播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 
  (三)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应根据城市、农村的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城市优质服务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为载体,依托社区服务体系,以全面提高生活质量、生命质量为主线,实施健康一生、幸福一生全程服务。农村则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村”为载体,以开展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为重点,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为内容,使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1.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城乡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三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计划生育中心户的作用。全面整顿计划生育中心户,计划生育中心户最大规模不能超过40户,2000年计划生育中心户合格率要达到75%以上,2005年要达到95%以上。要落实计划生育中心户长的报酬。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人口科学研究和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积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要加强对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整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要总结推广“育医结合”的经验,加快依托村甲级卫生室做好村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村计划生育活动室、乡人口学校建设,健全、完善以计划生育中心户为基础、村活动室为主阵地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和阵地。 
  2.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活动。2000年,以市为单位,要有20%的村、30%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达到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委”标准;到2002年,要有50%的村、60%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达到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委”标准;到2005年,要有70%的村、75%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达到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委”标准。 
  3.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2000年,全省城市要全面推行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为单位达到40%;到200年,全省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为单位达到80%;到2005年,全省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为单位达到100%。 
  4.努力提高与生殖保健相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2000年,全省农村地区要实现国家计生委提出的育龄夫妇享有初级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每个市要有40%的乡镇实现省提出的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到2002年,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 
  5.坚持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稳定。严格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把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正常值以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不再收取各种抵押金和保证金。严肃查处乱批生育指标、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结扎、假鉴定、假证明以及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落实计划生育的“七个不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领导力度、投入力度和综合治理力度,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为辽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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