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就1992年挂钩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凡是有条件的部门(含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对所属国营企业(含工业、建筑施工、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邮电、商贸、农牧水产、旅游、文教卫生等企业及企业性公司)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实行总挂钩后,各部门应在国家核定的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审批企业挂钩形式、基数和工资浮动比例等。
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要求确定。采用单一指标挂钩的部门,要逐步转为以实现税利为主的复合指标挂钩,按投入产出原则综合考核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净产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指标。
三、1992年部门总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审核:
今年新实行总挂钩的部门,其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审核,按照《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劳薪字〔1989〕40号)和《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劳薪字〔199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1年已实行总挂钩的部门,按下列办法执行: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为基数确定。对上年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允许工资80%保底的部门,应参照上年计提工资应完成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调整。对产品价格上调影响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因素,在计算1991年效益工资和核定1992年基数时,要作同口径剔除。
国家出台的重大经济措施,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的,可根据劳薪字〔1989〕40号文的规定,经财政部、劳动部报国务院批准,对经济效益基数作适当调整。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减去扣工资调节税为基础核定。应扣工资调节税按《关于1991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薪字〔1991〕40号)中的理论扣税公式计算。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核定:
(1)企业上年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转人员的工资,按劳薪字〔1991〕40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给职工发放的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和1991年粮油价格补贴,按1991年末实有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的肉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1991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1992年的粮价补贴在工资基数外单列,明年核入工资基数。
(3)经国家批准建立的企业技师津贴、政工师津贴,按国家正式批复的增资指标核增挂钩工资总额。
(4)经国家批准建立调整或提高的艰苦岗位津贴所需增加的工资,自批准年份起,按国家批复的增资指标分两年调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工资浮动比例
1992年的挂钩工资总浮动比例,原则上仍按上年批准的浮动比例执行。
四、实行总挂钩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或系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
五、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改进、完善挂钩办法,挂钩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按规定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要认真研究效益工资能上能下,既负盈又负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问题,寻求解决部分企业工资只挂涨不挂落,负盈不负亏的具体办法。
从事物资供销、军工产品生产的部门和经贸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工效挂钩机制。暂不具备总挂钩条件的,应选择少数企业经批准后进行企业挂钩试点。
六、为了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宏观管理,做到事前、事后的调控,从1992年起,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终清算制度。于下年4月底以前将挂钩工资清算表报劳动部、财政部。
请你们根据上述意见及所附测算表制定部门挂钩方案,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附件:
一、工资总额基数测算表(表一、表二)、经济效 益基数测算表(表一、表二)(略)
二、中央部门(企业集团)相关经济效益指标测算表(略)
三、实行工效挂钩部门、企业工资基金清算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