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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 
  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项准确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不得由开发商代为转送。对未及时报送出让金缴款情况表的项目,在市局收到出让金缴款情况表前不办理收款业务。 
  三、招投标的保证金应按《通知》要求在签订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内,解缴市房地资源局帐户,不得退还开发商代为解缴。 
  四、未按《通知》规定要求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出让金滞纳、漏收、出让金不能返还等情况的,发生的经济损失一律从返回区(县)政府出让金或返回区(县)局业务费中扣除。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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