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实施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交通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及本省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全省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实施全省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和调整省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收费标准;负责本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本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政策;参与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款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
(六)推进全省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全省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全省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全省工业行业规划,指导全省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全省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动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全省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指导盐业管理工作;负责本省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含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负责本省有关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事务。
(七)研究分析全省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中部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本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全省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参与研究促进全省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与改革厅内设省物价局1个副厅级机构,共设16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厅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体制改革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指导;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按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劳动工资、保险、档案管理、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四)规划综合处。
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经济运行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本省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提出优化全省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全省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承担本省国防科技工业(含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负责本省有关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事务;提出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全省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投标配套规定;参与监督、检查项目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承担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
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规模、投向和政策;承担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编制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性贷款和境外投资项目信贷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参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及稽察工作;参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及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编制全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承担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
(十)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提出全省能源和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全省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工业、交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盐业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负责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示范工程、信息化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上报和管理工作;组织研究高技术产业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二)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省生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编制我省生态年度计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拟订和协调全省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省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经贸财政金融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全省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全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省直接融资政策和建议;参与确定全省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物价局
(十五)价格处。
研究拟订全省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工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部分公益性、公用事业性、强制性、垄断性、资源稀缺性产品(商品)的价格,拟订价格管理政策和作价办法,提出价格改革意见;拟订全省放开价格的管理政策,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分析价格形势;对出口产品加工增值幅度进行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发放鉴证书;监督价格政策执行,指导各部门及市、县价格工作,协调、仲裁价格争议。
(十六)收费管理处。
拟订全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管理目录;拟订国家机关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办法和法规,提出收费管理改革意见;拟订或调整国家机关收费标准以及《海南省定价目录》范围内中介服务、重要经营性服务、部分公益性和公用事业性服务收费标准;监督收费管理政策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负责对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协调、仲裁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收费争议和纠纷;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与改革厅机关行政编制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厅级,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1名(副厅级,由省发展与改革厅1名副厅长兼任);省物价局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正处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工会、团委领导职数,不含省物价局副局长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与改革厅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海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核上报海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并参与项目管理。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审核上报国家核准。
(二)下属事业单位。
1.原省经济贸易厅管理的省盐务局划归省发展与改革厅管理。
2.撤销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组建省发展与改革厅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