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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省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使出国(境)培训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我省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了一定数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假借培训名义违规组团现象仍然存在,对内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严格禁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使出国培训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对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云南省外国专家局为云南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我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事宜。具体负责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不属于云南省授权的委、办、厅、局代表云南省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以外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自筹经费的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以备案方式管理出国(境)执行合同培训项目。除省授权的以外,任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一律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 
  二、各有关部门要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和《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帼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3]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一般性出国(境)考察的通知》(云厅字[2003]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D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组团出国(境)培训工作。 
  三、凡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在向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申报出国(境)任务前,必须先报云南省外专局审核同意。 
  四、对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要求是:培训要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紧密围绕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又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培训日程必须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吸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对象主要是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国外承办机构合格,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学习考察单位;经费按国家规定收支,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国(境)培训D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出国培训经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六、严格审查和控制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对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超龄人员不得派出;可派可不派的人员一律不派;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培训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培训;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培训任务,不得派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得把出国培训当成一种待遇,不得搞排队轮流出国培训。 
  七、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的管理。培训团组要严格执行培训旧程,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擅自绕道第三国或地区停留。未经同意,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时间或执行与培训项目不相关的其他任务。 
  八、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认真总结培训成果,在回国后30天内将总结分别上报省外办、省人事厅,对培训成果不明显和不按时上报总结的单位,将暂停组团出国(境)培训资格。 
  九、加强国(境)外培训渠道(机构)的管理,保证出国培训质量。各团组派出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必须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已公布的渠道(机构)范围内优先选择。不按要求选择培训渠道,在国外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组团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所有培训团组必须和承接渠道(机构)签订培训协议,若发生违约事件,由云南省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借理司予以调解或仲裁。 
  十一、因公出国(境)培训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凡超出干部管理权限跨系统调训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准。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抓好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令行禁止,强化责任,加强监督,严格把关,讲求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或取消该单位组织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云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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