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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决定在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3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l、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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