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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大兴县一九九九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批复》
大兴县房改办:
你办《关于确定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请示》(兴房改办字(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从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二、同意你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236元。
此复。
1999年4月13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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