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市形象工程和畅通工程,完善我市主干交通网络,改善交通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新阳路综合改造重点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改造范围:
1、经纬头道街1号、3号,经纬二道街2号至36号,经纬街50号至60号(含市公安局老干部活动室,市房产局仓库);
2、新阳路329号,共乐街72号至82号,建国南三道街2号;
3、新阳路353号至38l号及楼后棚厦;
4、新阳路395号至413号。
二、在综合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的补偿,按照《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搬迁。
四、在综合改造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由道里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搬迁。
五、在综合改造范围内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电话亭等商服设施,由道里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搬迁。
六、在综合改造范围内涉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围栏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道路改造规划自行拆除或者改造。
七、在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顾全大局,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被拆迁居民所在单位和被拆迁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保证拆迁工作如期完成。对逾期未搬迁的,由道里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搬迁。
八、市新阳路综合改造重点工程指挥部负责新阳路综合改造重点工程拆迁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