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日
附:
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的管理,切实保证安全供气,保障管线附近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家建委颁布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下天然气高、中、低压等各类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内和最小垂直距离内(规定距离见附表一、二),不准建设各种建筑物,安装各种设施和植树。
第二条 天然气地下管道的地面上,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米以内不准堆放重物,四米以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严禁取土。
第三条 天然气地下管道的闸井、放水井、检漏管、检查头周围二米半径范围内,不准堆放各种物品,严禁任何明火。
第四条 天然气地下管道穿越河流部分的标志区域内,严禁船只抛锚。
第五条 凡违犯上述规定,致使天然气管道发生破裂、漏气、着火、爆炸等事故,肇事者要赔偿管道和经营的一切经济损失;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天然气地下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用局负责,并责成煤气事业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建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与天然气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天然气压力级别 低 压 中 压 次高压 高 压
水平距离(米) p≤0.05 0.05<p≤1.5 1.5<p≤3.0 3.0<p≤8.0
项目
建筑物基础和地下构筑物 2 3 4 6
给排水管道、电缆或热力 1 1 1.5 2
管的管沟外壁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 1 1 1 1
中心)
电杆(塔) 小于或等于 1 1 1 1
35千伏
的基础 大于35千伏 5 5 5 5
树木中心 1.5 1.5 1.5 1.5
铁路钢轨 5 5 5 5
架空管架基础 1 1 1 1
人防工程通道 3 4 6
注:柳林配气站至大港压送站和詹庄子配气站至宋庄子,两条高压干线两侧的密
集居民点以及易燃品、危险品库和粮库,与干线最小净距为60米;独立的居民房屋与
干线最小净距为20米。
附二:
各类管线设施与天然气地下管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项目 天然气地下管道
(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排水管道成其它煤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
注:与天然气地下管道相交叉的各类管线设施的外壁,须距离天然气管道的横向
焊接头0.5米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