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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 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的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会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审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 ±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证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 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昌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等处罚外,对具体责任方给予以下处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鉴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级的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明废止。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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