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
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外环线道路的总体规划,保证交通畅通和良好的环境面貌,根据《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2)条 第二条 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133米至中心线外侧567米以内范围为建设管理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第三条 重点地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由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和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第四条 在重点地区内,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严禁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禁违法占用土地。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管理用房、服务网点及施工临时设施等,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同意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五条 重点地区内现有的自然村必须按照市规划(土地)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所有建设项目均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 在外环线外侧规划宽度500米绿化带内建设与林带、果园、鱼塘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的,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七条 外环线内侧规划宽度30米绿化带,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八条 对重点地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一律予以清除和清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