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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 
 
 
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外环线道路的总体规划,保证交通畅通和良好的环境面貌,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2)条    

    第二条   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133米至中心线外侧567米以内范围为建设管理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第三条   重点地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由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和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第四条   在重点地区内,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严禁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禁违法占用土地。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管理用房、服务网点及施工临时设施等,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同意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五条   重点地区内现有的自然村必须按照市规划(土地)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所有建设项目均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   在外环线外侧规划宽度500米绿化带内建设与林带、果园、鱼塘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的,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七条   外环线内侧规划宽度30米绿化带,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八条   对重点地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一律予以清除和清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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