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国债及其他托管债券债权登记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帐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4]1002号),现将我公司托管国债到期兑付和付息业务债权登记日调整如下:
一、国债到期兑付,债权登记日调整为兑付日前第4个工作日,从债权登记日起,债券停止办理结算过户事宜。
二、附息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由原来的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改为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凡付息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为该债券当期利息的受益人。
三、国债到期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办理该债券的转托管业务。
四、为方便市场成员操作,对在我公司托管的其他债券到期兑付及付息业务的债权登记日也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