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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3号)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由国家体改委移交给国家经贸委。我委已正式承担了组织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任务,并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切实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应高度重视,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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