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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改革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1998年9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经过一段时间在上市公司中的试行,取得了良好效果。经研究,决定在资产评估确认中全面推行合规性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资产评估确认中全面推行合规性审查工作,是指按现行规定,对需要报经财产评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确认的评估项目,由原实行的直接对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全部改为重点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评估方法的选用和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合规性审查。
  二、评估确认应报送的材料和承诺函,按《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附件一、附件二的有关要求和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我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的贯彻落实,抓好合规性审查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19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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