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堤防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建立我市21世纪更为完善、安全的防洪体系,对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振兴我市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觉做好维护堤防工作意识,依法及时缴纳堤防维护费,努力为巩固和增强我市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作出新贡献。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工商企业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1%缴纳;其他事项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执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堤防维护费的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