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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住房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拨入的提租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二、各单位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各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三、2000年10月开始国管局通过银行统发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各中央预算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请各单位按以上通知进行2000年账务处理,并据此编制决算。 
 
 
财政部 
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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