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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2002]8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较场西路23号一部分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2年10月17日起2003年1月17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变电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电力工业局东区供电局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六、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会同拆迁人到我局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可由拆迁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对该被拆除的房屋作无人受理或作无主房产处理。 
  联系地址:五羊新城寺右北一街三巷28号 
  联系人:凌兆兰 
  电话:87371709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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