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中山三路82号、82号后座、88号、90号、90号后座、92号、92号后座、94号部份、96号后座,北横街2号、2号后座、4号、6号、8号、10号、12号,仁兴街1号、1号之一、1号之二、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1号之一,清和里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9号、11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3月23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务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建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委托广州市浩铿建筑工种有限公司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üぷ魅嗽苯?邢殖」ぷ鞅匦肱宕鞣课莶鹎üぷ髦ぁ7裨颍?徊鹎ㄈ擞腥ň芫?肫渖烫赣泄胤课莶鹎ㄊ乱恕?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六、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会同拆迁人到我局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可由拆迁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对该被拆除的房屋作无人受理或作无主房产处理。
联系地址:市白云区景云路90号之三
联系人:梁云全
电话:81788726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