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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2003]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海珠区滨江东路444号、446号、448号、446号后座,滨江东一巷6号、7号,滨江东二巷2号、3号,滨江东三巷1号、2号,滨江东四号1号,2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1月8日起2004年1月8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住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委托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六、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会同拆迁人到我局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可由拆迁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对该被拆除的房屋作无人受理或作无主房产处理。 
  联系地址:天河北路609号四楼 
  联系人:蒋松军 
  电话:38472222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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