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珠光路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之一、28号之二、32号、34号、36号、38号、新福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3号、25号、27号、石基里5号、7号、9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号、4号、6号、8号、12号、14号及10号一部分,德康新街1号、3号、5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1月21日起2003年6月30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小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东山区教育局委托广州市东山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槊嫘?椤?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六、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会同拆迁人到我局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可由拆迁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对该被拆除的房屋作无人受理或作无主房产处理。
联系地址:龙津西路337号二楼
联系人:吕建国
电话:8183970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