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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在双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双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 
  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1、无房职工。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双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即: 
  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其中: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补贴按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乘以1993年以前实际工龄和应补贴面积计发。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方式 
  各单位向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补贴标准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是: 
  1、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册职工(含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2、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3、2004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职工,已购住房与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相比不达标的,级差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直接发到个人。按月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直接随工资发放到人。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批 
  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按“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编办核编、房改审批、财政稽发”的程序进行。为了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职工住房货币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要组成由本单位房改、财务、人事、纪检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落实工作。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上报房改部门审批前,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 
  1、原省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 
  2、省直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3、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七、其它 
  1、在本意见规定实施范围之外的在汉省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实施,所需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自筹解决。省直企业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按《湖北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直企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鄂直房改[2001]1号)办理。 
  2、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 
 
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周坚卫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胡运钊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自华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骆培云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刘学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占世良 省建设厅副厅长 
  吴剑民 省编办副主任 
  万世荣 省纪委常委、正厅级监察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直房改办。骆培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在房改办常务副主任朱建卿、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程用文任副主任。 
 
  附件2: 
 
有关一问题的说明 
   
  一、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省级: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 
  2、厅级:130平方米; 
  3、处级:100平方米; 
  4、科级:80平方米; 
  5、科员:70平方米、见习人员60平方米; 
  6、员工:参加工作时间5年以下的60平方米、6一20年的70平方米、21年以上的80平方米。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测算 
  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1998年度,综合武汉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武汉地区1998年度职工年均工资额为6746元,按公式计算1800×60÷2-6746×4=27016元,折算成每平方米补贴额为:27016÷60=450.27元,取整数450元,再按职工平均工作年限32年分解:450元÷32≈=14,即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 
  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工资中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1993年职工年均工资额为3300元,房改售房的工龄折扣为3.43元/平方米;1998年职工年均工资额为6746元,按武汉地区统一计算公式:3.43×6746÷3300=7.01,故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7元。 
  按月补贴比率为32%。本着新老职工利益平衡的原则,按平均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的补贴额,结合省直单位职工户平住房面积已达89平方米的实际情况,对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按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测算出住房补贴额,其占年工资总额的比例为:14×80÷6746=16.6% 
  由于标准工资和工资总额相比,比较稳定。据工资部门测算,标准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56%,其比例为:16.6%÷56%=29.6%,取整数为30%。考虑到职工贷款付息问题,在30%的基础上增加2%,因此,职工按月补贴确定为按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 
  (14元×该职工的实际工龄+7元×1992年底以前工龄)×该职工的职级住房面积。 
  2、住房面积末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 
  (14元×该职工的实际工龄+7元×1992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 
  当月标准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32% 
  四、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与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受惠平衡问题 
  今后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用足经济适用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缩小职工买房的差别。 
  五、关于夫妻双方分别负担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 
  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实行夫妻双方分别负担的政策,客观上可能存在夫妻有一方无工作、下岗失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和配偶已故未再婚等情况,难以兑现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补贴低于政策规定的标准,使得部分家庭货币化补贴只能落实一部分。对这类情况,今后在经过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后,对确实存在一方住房补贴难以落实到位的,由夫妻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补足。 
  六、关于职工职级晋升后发放的补贴标准问题 
  对200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职职工,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实施后晋升的,《意见》规定是按4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级差补贴,如按此执行,实际上只相当于补发了该干部晋升相应职级一半的面积。对这部分职级晋升的干部,将由晋升方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级差补贴,如果夫妻另一方同在省直机关工作又再得到提拔的,只能由一方享受住房职级差额补贴政策。 
  七、关于职工因工作调动带来的问题 
  省直机关职工尤其是厅、处级干部,不少是从地方调至省直机关工作。此前这些同志已在当地参加了房改,调至武汉后,即使该同志在当地的住房面积已达到了职级标准,由于武汉市商品房价格比原所在地房价高得多,卖房与买房之间价格相差大,客观上给该同志在武汉工作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带来了难度。因此,对2003年底前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可以退掉在原工作地的住房,由单位在武汉帮助安排一套房改房。2004年以后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则统一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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