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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源建设集资取费标准的批复
市计委、经委,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你们《关于调整<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取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本市《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1>2号)中的取费标准已不适应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为筹集更多的办电资金,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4月1日起,对电源建设集资的取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用户一次性缴纳的,集资标准由每千瓦供电能力2000元人民币调整为4000元人民币。 
  二、用户分期缴纳的,集资标准由每月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0.16元人民币调整为0.30元人民币。 
  三、新建住宅(含单位自建宿舍)新增用电,集资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人民币调整为40元人民币。 
  四、除上述取费标准调整外,《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的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199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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