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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立项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区、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 
  与基建项目同时申报立项的信息工程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报市计划部门。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如建设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初步设计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事宜按本意见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需求分析、建设目标、系统功能、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及设备等内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审核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计划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设计方案。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信息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应特殊原因不招标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格的信息工程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发放办法和时间、投标时间和地点等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机构或监理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写。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前,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招标条件的,方可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明确,且同批准的方案一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三)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包括投标人发展简况、业绩及拟派出的技术人员职称、简历、业绩等内容。 
  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总人数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其中50%以上成员必须是《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的专家。《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提出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内容或进行澄清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0天。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举行开标会议的当天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主持。评标会议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标办法,评出中标人1名和中标候选人2名(确定名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三)性能价格比最优。 
  第二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实施办法重新举行招标。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依照本实施办法重新举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草签信息工程建设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编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备案。 
  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同中标人正式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式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可在单价不变的原则下,适当增减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正式合同签定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招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第一名候选中标人升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由第二名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和两名后选中标人全都拒绝签定合同的,重新举行招标。 
  建设单位拒绝签定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支付双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的专项工作(如布线、机房等)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息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信息工程专业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 
  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拟承接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主管部门应给予登记,并颁发《深圳市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深圳进行工商登记; 
  (二)单位从事信息工程开发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大型信息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开发经验;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信息技术职称的专职监理技术人员; 
  (五)在深圳具有固定工作场地和必备的设施; 
  (六)单位已制定信息工程监理章程; 
  (七)注册资金或资产达到一百万人民币元以上。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被监理项目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必要的监理手段。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证明; 
  (三)工商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简历、身份证); 
  (五)监理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承担以下工作: 
  开发阶段: 
  (一)审核工程预算; 
  (二)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五)督促开发单位履行合同,协助调解双方争议; 
  (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当质量不合格时可以要求返工。 
  试运行阶段: 
  (一)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二)对于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三)督促整理工程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四)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训工作、建立运行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及维护阶段: 
  (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初验工作; 
  (二)协助完成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对规定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责任单位维护。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定监理合同,并在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主管部门存档。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工程的开发单位存在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在信息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权限、监理内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其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原始开发记录、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登记证书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监理业务;逾期两个月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其登记。 

    第三十六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登记证书。 
 
 
第五章 信息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委托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对我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并填写《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三十八条   质检部门在收到《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信息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质量监督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对信息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监督员的工作。 

    第四十条   在完成阶段性建设或遇到重大事项时,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填写《信息工程初验报告书》,开发单位填写《信息工程质量自评意见书》并报送质检部门。 
 
 
第六章 信息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信息工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初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信息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信息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执行情况; 
  (二)系统质量及安全保密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信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合同书; 
  (四)初步验收报告; 
  (五)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达到验收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和专项检测。 
  信息工程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等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全部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工程验收是否通过。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由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未通过验收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验收部门的要求限期改正,并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合同顺利实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建设单位应将不少于15%的工程开发费用留在验收合格并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后付给开发单位,其中5%应在工程正式运行一年后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根据《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信息工程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第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   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   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颁发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承包不公开招标或信息工程承包合同不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泄露标底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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