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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认为,《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颁布施行后,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这些法规与现在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并已有新的法律、法规替代,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198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 
  (198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1984年)、《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0年)、《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0年)、《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984年)、《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1979年)、九项地方性法规。 
 
 
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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