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委《关于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及设计单位经营稳定,根据市建委文件沪建建(2000)第0809号《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市建管办的要求,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市招投标办设计招标管理科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宣传讲解《通知》的规定及要求。
招标人(指《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招标人,下同)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设计任务书中写明对招标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要求的有关条款。
招标人向市招投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鉴证时,应当附有拟中标人出具的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本意见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