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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省建设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一线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及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人[1994]665号)、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先行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起将逐步扩大到市政、环卫、园林、规划、供水、房产等行业的关键岗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目标是使建设操作层建立起以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的思想好、技术精、工种配套的建设职工队伍,建立实行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制度的有效机制。从2002年下半年起,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城市燃气企业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建筑、燃气方面的劳务工作。 
  (二)具体要求 
  1、2002年下半年起,开展对架子工、抹灰工、砖瓦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电焊工、钢筋工、管道工、燃气阀调压工等9个关键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及考核鉴定,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2、从2003年起,开展建筑施工的其它工种和市政、环卫、园林、规划、供水、房产等行业的工种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及考核鉴定,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个体技术工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后另行通知。 
  3、2004年起一线生产人员中持证上岗的技工(含技师、高级技师),其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一般为:高级工以上占全部技工的10%左右,中级工占全部技工的60%左右,初级工占全部技工的30%左右。普工可根据生产实际配备,但为了提高施工与生产水平,要严格控制使用比例。 
  二、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一)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在省建设厅的领导下,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做好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各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和省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坚持先培训、后鉴定、再发证,培训与考核鉴定相分离的原则。全省各培训机构和鉴定站必须严格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和鉴定范围,分别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 
  (三)各市成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审批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未按本文规定审核、审批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四)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原则上首先从初级工开始逐级培训、鉴定。对从事劳务曾工人员也要进行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的原则,采用建设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对建设部尚未统一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的,由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报建设部备案后使用。考核试卷统一由省建设职业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建设部题库中提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和鉴定的管理工作。 
  (六)各鉴定站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将鉴定合格者的成绩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统一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发放。对于普工(非技术等级)的证书,各鉴定站将鉴定合格的成绩表直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直接送省建设厅)审核、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建建[1997]175号)文件精神,将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培养技能人才队伍作为一项当务之急的任务抓紧抓好,做到以管理促鉴定,以鉴定促培训,以培训促队伍素质提高,以队伍素质提高促工程质量和工作水平提高。 
  (二)根据建设部建人[1996]47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要将持证上岗制度纳入用工管理、劳动力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审查、施工报建等建筑市场的管理。 
  (三)要对新就业的生产人员特别是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凡未经技能岗位培训和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人员,不得录用上岗。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持证上岗的目标和要求,把一线生产人员持证率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规定持证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从严审批。 
  (五)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查验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现场抽查、验证中发现生产人员实际水平与证书记载不相符的,可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格或技能等级;对个别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要重新对其进行技能等级鉴定,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吊销其原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及其鉴定和发证的收费,按照《省劳动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发证收费问题两个复函的通知》[粤劳技(1998)153号]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行证书制度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按两部规定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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