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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铜梁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铜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请示》(铜价[2000]95号)收悉。为了解决国家电网趸售电价提高对你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适当疏导你县新增电力设施的还本付息对地方电网的压力,经我局研究,同意对你县地方电网的销售电价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见附表)。调整后的电价表中,已含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价格自2000年12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请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 
 
铜梁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45 0.435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95 0.685 
  三、商业用电 0.725 0.71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06 0.500 
  五、大工业用电 0.422 21.000 14.000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391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64 0.454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70 0.160 
  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化肥、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0.9分/kwh。 
  2、表列价格除居民生活、化肥、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其中:商业、非居民生活用电3.84分/kwh,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2.2分/kwh。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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