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
目前,本市建设行业有关培训机构存在办学能力参差不齐,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 为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根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226号令、2002年《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建设部、上海市有关法规、文件,市建委将对本市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协会、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能力评估。为提高评估工作客观性、公正性,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实施。市建委根据《评估报告》,将有关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邮编200031)每年4月集中受理此类评估申请。请此类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根据评估内容及标准做好准备,每年5月上旬市教育评估院通知各申请单位具体评估时间。
附: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方案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方案(修订稿)
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我院将组织专家,有计划地对承办建设类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能力评估。为使评估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和目的
主要依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8]13号)和《关于印发〈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教[1991]522号),以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管理意见,结合上海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实际。
通过评估,加强对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从而达到“以评代管,以评促建”的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周期
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申请举办建设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
评估周期暂定为每年一次。
三、评估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五个方面。
评估标准详见《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
四、申报形式及评估方法
各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接受评估,评估院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
每年的5月份,评估院组织组织专家组,先审阅申报材料,然后进校实地评估。实地评估主要采用查阅资料、听课、实地查看、座谈会、问卷调查、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等多种方式,并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供市建委决策时参考。
五、评估操作规程
(一)培训机构填报《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申报表》(附件二),向评估院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
(二)培训机构组织自评,并在评估院指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培训机构概况
2、开展建设类培训项目的条件
3、 为保证教学质量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4、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特色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评估院组织专家组认真审阅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初选正式接受评估的培训机构名单,并确定赴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的日期。
评估专家组的组成由评估院提出专家组名单,经市建委科教处核定后正式确定。
(四)评估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活动程序一般是:
1、培训机构领导作自评报告,评估专家组提问。
2、专家组现场视察。
3、专家组查阅培训机构的有关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三)。
4、专家组主持召开教师、学员和用人单位座谈会。
5、专家组进行内部信息交流,并形成初步的评估意见。
6、组长代表评估专家组反馈评估意见,培训机构领导表态。
(五)专家组根据培训机构自评报告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照有关政策和评估指标的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其中,评估结论要在专家组内进行充分的讨论,必要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在实地评估后十天内提交给评估院。
(六)评估院审核后,将评估报告分别反馈给培训机构和提交给市建委科教处。
(七)被评估单位如对《评估报告》所提及事实和评估结论有意见,可在接到《评估报告》半个月内向市建委提出申诉,由市建委进行仲裁。
(八)市建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合格单位”,及时通知培训机构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二○○二年十二月
附件:
1.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略)
2.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申请表(略)
3.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准备资料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