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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林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的贯彻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名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如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美洲鸵鸟、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脸牡丹鹦鹉、尼罗鳄、湾鳄、暹罗鳄和虎纹蛙等物种,在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和进出口等环节,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或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依法持有从事上述物种养殖、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二、对列入名单中的外来物种(带*1,国家和公约保护动物除外)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以切实防范其逃逸野外,避免生态危害。为规范外来物种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格式见附件)。请各区县在调查基础上,组织填写登记备案表,并于9月10日前报送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三、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活动,对借驯养繁殖之名经营利用非法猎捕和走私来源野生动物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在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工作中,要依法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保护广大养殖农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能够积极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提供切实的帮助,为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附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略) 
  2、外来物种登记备案表(略)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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