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家庭生活用煤采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通过贯彻实施关井压产政策,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我省乡镇煤矿起点低,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特别是一些非法无证矿井和已依法关闭矿井,受利益驱使,假借农村自用煤之名非法生产,私挖滥采,严重扰乱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成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为进一步依法整顿煤矿的办矿秩序,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保障农村家庭生产用煤供应,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村家庭生活用煤采挖整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井清理整顿工作。全省所有已批准开办的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井全部停止生产,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的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井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当地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符合当地煤炭开发利用规划、手续齐全的矿井,按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贵州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经省级验收合格的,换发有关证照,持证生产;符合当地煤炭开发利用规划,但有关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的,10月31日前按开办煤矿的规定和程序完善有关手续,并按《验收办法》进行整改,经省级验收合格,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持证生产。经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凡属应关闭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关闭。今后各地不得批准新开办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井,擅自批准开办的,一律按非法无证矿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当地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为解决好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的需要,各产煤县(市、区)要充分考虑保障当地农村家庭生活用煤供应,搞好当地煤炭的开发利用,满足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用煤的需要。煤炭资源不富集的县、乡为解决当地农村家庭生活用煤而规划开办煤矿,可对零星煤炭资源或条件差的煤炭资源布点开采,原则上可按3万吨/年能力开办,但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矿井的开办和生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在规划的指导下,鼓励村民集资联合办矿,以解决自身家庭生活用煤。
三、全力保障农村家庭生活用煤有效供应。今后农村家庭生活用煤一律由合法有证煤矿供应,合法煤矿要积极为当地农村家庭生活用煤供应煤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合法煤矿布局和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当地农村家庭生活用煤供应标准和供应范围,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煤炭价格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煤炭税费减免配套政策,保障区域内农民获得低价生活用煤。
各产煤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生活用煤的统筹协调工作,按季度给提供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矿井下达农村家庭生活用煤计划。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农村家庭生活用煤调运工作,并监督供煤矿井执行政府分配的农村生活用煤煤炭供应任务,确保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的供应。
四、凡农村家庭生活用煤开挖、生产、供应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