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设系统从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仲裁活动中,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其执业鉴定人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检验、判断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行二次准入。
已取得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且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者,可以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已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十年,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者,可以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四条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征得省建设厅同意,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签署意见,经省建设厅同意,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
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行业或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为独立法人,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家组,承担建筑工程质量、造价司法鉴定的省内终局性复核鉴定任务。
专家组成员在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正高级或5 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中产生。
建设系统推选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家组的成员,由省建设厅向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