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邮电部关于收取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综合管理费的通知
近年来,我部应用户的要求,向国际卫星组织租用了部分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为了补偿在租用过程中的成本开支,经征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决定,在向用户收取转发器租费的同时,加收3%的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收取人民币。
转发器租费和综合管理费均由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负责向用户收取,并列入有关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
»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清洁城市行动,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广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